(2016)第0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二O一四年三月十日([2014]政国土字第388号)批准双峰县檀山生态老年公寓建设工程补征地项目征收双峰县永丰镇檀山村集体土地5.9242公顷,县人民政府于二0一四年三月十七日发出了征收土地公告,我局根据征地补偿登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的核算依据
娄政发(2013)7号和娄政发(2012)1号文件。
二、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亩、元
被征收土地单位 | 征用面积 | 征收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费 | 总计 |
永丰镇檀山村山塘组 | 8.941 | 355852 | 18776 | 374628 |
永丰镇檀山村拓树组 | 18.351 | 730370 | 38537 | 768907 |
永丰镇檀山村燕塘组 | 31.573 | 1044782 | 71040 | 1115822 |
永丰镇檀山村燕塘、拓树组 | 29.908 | 323526 | 38039 | 361565 |
永丰镇檀山村山塘、燕塘组 | 0.094 | 3741 | 197 | 3938 |
合计 | 88.867 | 2458271 | 166589 | 2624860 |
三、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被征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剩余劳动力。
四、承包土地责任制调整
被征村组因征地后的责任制调整由所在村组自行解决,用地单位承担每个村(组)1000元,用于征收土地的误工补助及土地调整。
五、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并要求听证的,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传送到我局。
六、 本方案征求意见后,报双峰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双峰县国土资源局
二O一六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