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第 15 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政国土字第513号)批准双峰县走马街镇等四个镇小城镇建设用地项目(梓门桥四号地块)征收双峰县梓门桥镇完西村集体土地0.2490公顷和光明村集体土地0.0488公顷,县人民政府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发出了征收土地公告,双峰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征地补偿登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的核算依据
娄政发[2013]7号和娄政发[2012]1号文件。
二、 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亩、元
被征土地单位 | 征用面积 | 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如期腾地奖 | 土地调整及误 工补助 | 合计 |
梓门桥镇完西村 | 3.735 | 148653.0 | 7844 | 7825 | 1000 | 165322 |
梓门桥镇光明村 | 0.732 | 29134 | 1538 | 1534 | 1000 | 33206 |
合 计 | 4.467 | 177787 | 9382 | 9359 | 2000 | 198528 |
三、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被征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剩余劳动力。
四、承包土地责任制调整
被征村组因征地后的责任制调整由所在村组自行解决,用地单位承担每个村(组)1000元,用于征收土地的误工补助及土地调整。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并要求听证的,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传送到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在此期间不得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双峰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