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第 10号 省人民政府于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经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4]政国土字第1784号批复批准G234娄底至双峰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双峰县走马街镇巨轮村、屈湾村、枫树村、同裕村、水口村、同意村、托塘村、万福村、和民村、九溪村、立新村、山塘村;永丰镇马山村、桃树村、井湾村土地54.9645公顷。县人民政府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七日发出了征收土地公告,双峰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征地补偿登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的核算依据
娄政发[2013]7号和娄政发[2012]1号文件。
二、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被拆房屋补偿费用(见公示表)
三、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被征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剩余劳动力。
四、承包土地责任制调整
被征村组因征地后的责任制调整由所在村组自行解决,用地单位承担每个村(组)1000元,用于征收土地的误工补助及土地调整。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并要求听证的,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传送到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在此期间不得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五月八日